巴彦淖尔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呼和浩特市公租房申请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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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申请人具有临河区城镇户口;

2、在临河城区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;

3、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,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;

4、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。

(二)城镇新就业单身人员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申请人具有临河区城镇户口;

2、在临河城区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;

3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3个月以上;

4、本人在临河城区无自有住房,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;

5、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倍。

(三)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在临河城区稳定居住2年以上;

2、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年以上;

3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,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;

4、单身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倍,以家庭申请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;

5、本人及配偶在临河城区无自有住房,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;

(四)特殊贡献人群(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、归侨侨眷、退伍军人、见义勇为人员、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、一线环卫工人)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在临河城区稳定居住半年以上;

2、本人及配偶在临河城区无自有住房,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。

二、巴彦淖尔市公租房申请流程

(一)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申报。城乡结合部的申请家庭,按照就近办理的原则,到临近办事处申报。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:书面申请报告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就业和收入证明、住房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家庭成员材料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
(二)居委会受办事处委托,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,接受群众监督。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,公示无异议的,上报办事处。

(三)办事处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审核,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。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,公示无异议的,将公示结果汇总上报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。

(四)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对各办事处上报的保障家庭材料、资料审核后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。公示无异议,将公示家庭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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